律师说法 | 小区电梯广告投放,谁做主?

更新时间:2021/3/30 10:19:20 浏览次数:

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已成为了市民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工具,而一些商家从中寻找到暗藏的商机,将电梯变为了一种广告宣传的媒介。但是,如果有住户不喜欢电梯里播放广告,觉得电梯内广告噪声太大,业主该如何维权?谁来决定能不能播放广告呢?如果播放了,住户怎么知道收益有多少呢?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就相关问题,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陈荣华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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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泰州电视台《小范帮你忙》)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九项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包括“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而要决定该项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民法典》不仅明确了收入的所有权,而且规定该收入使用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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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民法典对业主自治基层治理模式的完善有利于社区矛盾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业主的和谐相处和稳定团结,有利于培养民主精神、锻炼民主素质、加强民主实践,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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