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信资讯 | 陈荣华律师就《民法典》相关问题接受泰州电视台记者采访

更新时间:2021/1/29 16:55: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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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泰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此之前,碰到类似纠纷,一般参照《侵权责任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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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陈荣华律师接受泰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栏目记者采访,并发表专业法律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此之前,碰到类似纠纷,一般参照《侵权责任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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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陈荣华解释:“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必须满足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其次,便是主体上的适格性,也就说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另外,也要满足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即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还有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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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文体活动都适用这一原则。陈荣华举例说,未成年人在学校、培训机构参加一些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以及宾馆、体育场所的经营者组织的一些文体活动,就不适用“自甘风险”的原则。

陈荣华律师表示:增加“自甘风险”原则的要义不仅在于求偿,更在于保护生命健康。因此建议与其诉诸事后救济,更应防范于未然。类似活动的参加者要对风险有提前的认知和判断,理性作出选择。而对于组织者来说,要履行提前告知和做好安全保障的义务,必要时由参加者购买商业保险,防范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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