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纠纷中,院方承担无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是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则。
医疗行为当中,从医疗机构风险防范的角度,除了进行特殊检查、手术术前告知等环节要求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以外,凡是患者在病危、放弃转上级医院、危急值通知义务、放弃尸检、以及面临多种治疗方案可供选择患者选择时,医疗机构都应该通过书面形式的告知书通知患者或家属,如果患者或家属不愿意签字,也应该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好告知内容。这样可以防止在医疗纠纷中的医院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试举例说明,当某患者临床症状不是很明显,经治医生未明确诊断的前提下,CT室第一时间检查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影像,这时,医院便产生立即通知并寻找患者的附随告知义务(危急值报告义务),如果患者离开医院,医院甚至要穷尽可能多的方式方法快速寻找到患者的义务,因为如果医院不履行即刻告知义务,该患者或许就会死亡大街上。
书面形式的告知,是降低医疗风险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但是,由于依法行医的观念不够深入,我们的医生在忙碌中容易疏忽于这些看似细小的环节。
这是笔者在近几年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所碰到的有关医院告知义务的主要方面,也欢迎同行多交流,多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