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10/17 15:27:5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小明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某公司先以传真的方式要求小明发货3万套,后一直没有要求发货。小明将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的61436套强行送到某公司的工地,某公司拒收,小明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代理意见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雅丽律师作为其与原告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此案件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案,应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商品销售合同,但是从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产品按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图纸(附件1)加工生产。”可以看出是被告提供给原告图纸,原告按照被告的图纸加工生产。并且被告要求原告加工的铝合金石材挂件并不是要一次全部发货给被告,而是分批次的,由被告每次要货时提前发传真给原告。这一点在合同中约定很明确,合同第三条第1项:乙方(被告)提前以传真的方式订货,产品交货日期双方协商,甲方(原告)按照订单将每批货物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被告提供图纸要求原告为其加工产品,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此案件应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原告要求支付货款不具备支付条件,所以被告无需支付货款给原告。

1、被告没有付款给原告的义务,2012年12月24日被告下订单给原告要求提供3万套的铝合金石材挂件,此3万套的铝合金石材挂件全部货款,已经支付给原告。之后被告并没有下订单给原告,所以被告无需支付货款给原告。

2、原告加工的产品应经过被告的验收合格,被告才需要支付货款。合同中第五条,每批货物经乙方签字验收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批货款。被告没有传真订单,要原告加工61436套产品,更没有验收合格,被告无需支付货款。

三、原告所称双方的商品销售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要求随时履行,被告不认可。

被告认为双方的商品销售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进行了约定,在双方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预付款为伍万元整,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每次订单交付货物,每批货物经乙方签字验收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批货款。该条款中对履行期限已经进行了约定,在每次订单中进行约定,且之前被告已经通过传真的方式向原告下了订单3万套。原告也是按照订单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工地,被告也已经经过验收将3万套的货款给了原告。双方已经进行了实际的履行,如果原告认为没有约定,其怎么知道什么时间将货物送到,所以被告认为双方的履行期限是约定明确的,不同意随时履行,应以被告的订单为准。

四、原告提供的铝合金石材挂件产品质量不合格。

1、在原、被告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中第四条第4项:甲方需先把样品送给乙方验收,合格封存后,以样品为标准及时供货,必须提供铝材检测报告和M6*30调节螺钉。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多次要求原告提供铝材检测报告,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提供。直到2012年6月20日和2012年12月20日才分别提供了两份检验报告。且这两份检验报告的生产单位均为佛山市南海区荣兴铝材有限公司,并非原告。

2、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被告订单的要求,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下订单要求提供3万套的铝合金石材挂件,在订单中明确要求提供不锈钢机丝,但是原告提供的并不是不锈钢机丝,如今这些机丝还在被告的仓库中。

被告认为原告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就已经说明了原告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被告不同意收货并支付货款。

五、被告并没有违约,反而是原告违约,原告不按被告的订单生产,对原告自己盲目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1、在被告向原告下3万套订单时,被告就告知原告工程图纸可能发生变更,等被告的订单再生产。而且工程变更是惯例,这一点原告作为多年从事此行业的人,应该知情。但是原告不听,自行组织生产后并强行要求被告收货并支付货款,被告肯定拒绝收货。

2、当被告将变更后的图纸交给原告要求其组织生产时,原告又要求被告将自己盲目生产的61436套收货并支付货款才继续为被告组织生产变更的图纸的挂件,否则不生产。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不得不重新找人加工生产,为此被告重新交纳开模费用等其他费用,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被告作为定作人是可以要求变更图纸的,只是变更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承揽人不按照被告定作人的要求组织生产已经造成违约,其自己盲目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3、2013年9月被告向原告发传真要求原告发货200套进行检测,原告回复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不同意发货。被告代理人不清楚是否有法律规定,只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就可以不按合同履行。

4、第一次开庭后,在审判长的调解下,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提供检测报告,并提供300套产品进行检测,并可以自己到原告处提货,但是原告不同意,说会给被告邮寄。但是直到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都没有提供检测报告也没有提供300套产品。

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综上所述,证明了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是原告多次违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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