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A炉业公司起诉被告宝鸡B钛业公司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起陆续签订多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加热炉,并负责安装调试及技木改造等,合同累计总价3741805.50元。现被告迄今已付款共计2499942元,剩余款项1241863.50元均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41863. 5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宝鸡B钛业公司提出反诉称,2012年8月12日,其与江苏A炉业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A炉业公司向其供应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一台,江苏A炉业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作内容为:设备基础的设计,设备基础的土建施工,设备设计,原材料购置,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直到最终的合格交付。合同总价为190 万元(含17%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宝鸡B钛业公司向江苏A炉业公司支付了设备款116.52 万元,江苏A炉业公司也将设备安装到宝鸡B钛业公司的车间现场。但后来经反诉人多次催促,江苏A炉业公司至今末按照约定与反诉人进行设备验收事宜,致使反诉人至今无法使用该设备,形成经济损失744.12万元。故请求判令解除反诉人与江苏A炉业公司于2012 年8月12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江苏A炉业公司返还反诉人已经支付的设备款116.5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号一审:(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651号
代理意见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A炉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宝鸡B钛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律师作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A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江苏A炉业公司与宝鸡B钛业公司所签合同全部合法有效,合同金额总计为3741805.50元,宝鸡B钛业公司尚欠1241863.50元。
江苏A炉业公司与宝鸡B钛业公司于 2009年至2012年先后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订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台式天然气炉大修技术协议》、《修缮修理合同》和《修缮改造合同》等共计十份合同,这些合同全部合法有效,约定由江苏A炉业公司为宝鸡B钛业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合同金额总计为3740205.50元。宝鸡B钛业公司迄今已付款共计2499942元,尚欠1241863.50元。
二、江苏A炉业公司依据2010年8 月12日《设备采购合同》交付的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2010年8 月12 日《设备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江苏A炉业公司(乙方)向宝鸡B钛业公司(甲方)提供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一台,乙方对该设备包工包料,一次包死,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对本台设备制造工程承担全部工作内容(设备基础的设计、设备基础的土建施工、设备的设计、原材料购置、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直到最终合格的交付使用)及全过程负责;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90万元。
同日,双方就该设备又签订《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技术协议》一份,明确了该设备燃烧控制系统的设计采用德国霍科德技术,并就宝鸡B钛业公司(甲方)所需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炉体结构、安装、调试、验收与技术培训、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进行了明确,其中在技术性能参数中,明确天然气源压力为0.2MPa(相当于2bar)。
该设备安装完成后,德国霍科德中国区代理商北京瑞科联合燃烧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7日、11月10 日向江苏A炉业公司出具函件,载明上述燃气台车加热炉,从2011年11月4 日至11月8 日调试完毕,炉子的燃气系统、控制系统、运作系统均运行正常,但是燃气主管路接点压力不能满足烧嘴最大功率运行,现有管道压力为 6-7KPa(相当于0.07bar),要求用户把接点压力调整到2bar,才能满足炉子的最大功率运行要求,否则无法达到最大功率,影响负载下炉子的正常运转。
由于双方在《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技术协议》明确了该设备燃烧控制系统的设计采用德国霍科德技术,那么该技术的中国区代理商北京瑞科联合燃烧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函件,证明影响该加热炉无法正常运转的原因是由于宝鸡B钛业公司提供的燃气主管路接点压力不足导致的,并非原告的设计、制造及安装问题,完全是真实可信的。充分表明该设备的各项标准已经能够满足,当天然气源压力达到0. 2MPa(相当于2bar)时,实现最大功率运行的条件,符合宝鸡B钛业公司在合同中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同时,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试炉及运行记录,该设备是可以正常运行的,宝鸡B钛业公司所诉的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宝鸡B钛业公司应当提供满足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能够正常使用的外部条件。
宝鸡B钛业公司提供的燃气主管路接点压力不足,即天然气源压力不足,该问题不属于该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在设计、制造等工作中形成的设备自身固有的质量暇疵,江苏A炉业公司不具有过错。宝鸡B钛业公司应当提供满足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能够正常使用的外部条件,其请求判令解除该台车式天然气加热炉合同、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四、江苏A炉业公司与宝鸡B钛业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江苏A炉业公司与宝鸡B钛业公司签订了数份订购合同及维修合同等,由江苏A炉业公司依据宝鸡B钛业公司提出的技术参数和标准向其提供不同规格型号的机器设备或进行维修改造等,很显然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宝鸡B钛业公司应当及时给付江苏A炉业公司欠款1241863.50元。